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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后面免责条款怎么写

2019-08-14 12:52 分类: 免责事由 阅读:

生活中会涉及到签订合同,如果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可能就会有一定的法律责任,有的法律责任是必须承担的,但有的可以在经过约定之后不进行承担,那么文章后面的免责条款应当怎样进行书写?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文章后面免责条款怎么写

合同免责声明

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于(时间)委托(委托人或单位)申请购买了(产品名称),由于(概述问题),本人/单位(姓名/单位名称)现申请获得(产品名称)的管理权。为了避免权属纠纷,特做如下说明:(姓名/单位名称)是(产品名称)的真正所有者,今后由(产品名称)引起的纠纷和造成的一切后果,其责任概由(姓名/单位名称)承担,与(委托人或单位)无关。

特此声明!

声明人/单位信息

姓名/单位名称:身份证号(单位可以不写):

联系电话:

声明人/单位:(个人签名要手写,单位要盖章)

日期:

合同免责的条件

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债权人的过错:《合同法》第311条规定、第370条规定: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文章后面的免责条款进行书写的时候一定要仔细斟酌,因为有不少的免责条款即使签订了也还是需要进行承担,因为这个时候签订的免责条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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