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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用简称合同有效吗

2019-08-26 15:13 分类: 合同效力纠纷 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签订合同的情形是非常多的,而签订合同的时候,合同是自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的,所以当事人签字是非常重要的,而合同当事人的类型有很多,那么名称用简称合同有没有效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名称用简称合同有效吗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应该用全称签名,如果简称能代表合同当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就会生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八条【依合同履行义务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可以撤销合同的情况

1、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的损失。

2、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对利益受损方而言,并非自愿接受。其主要特征在于一方利用对方缺乏经验和紧迫而乘人之危。合同的公平与否,还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的物质利益是否均衡加以判定,只有将主客观要件结合起来,才能正确认定显失公平问题。

3、乘人之危是指当事人一方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并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

4、欺诈、胁迫即一方当事人采用欺骗或实施不法行为给对方造成危难等手段,使对方做出违背真意的意思表示。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合同的时候当事人应该用全称签名,如果简称能代表合同当事的,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就会生效。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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