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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2019-08-13 13:12 分类: 成功案例 阅读:

  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活游公司)与被告聚齐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齐互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乐活游公司的申请,于2013年7月31日作出(2013)海民初字第21529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聚齐互动公司价值237803元的财产。之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法官王哲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叔洁、人民陪审员张金海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乐活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达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聚齐互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乐活游公司诉称:自2012年起,乐活游公司与聚齐互动公司建立团购代理推广合作关系,乐活游公司委托聚齐互动公司通过其所属的聚齐网、绿野团及其他合作平台销售乐活游公司提供的消费票务,聚齐互动公司向乐活游公司订取消费票并将消费票务售出,由聚齐互动公司依据约定标准收取佣金后,将所售票款结算支付给乐活游公司。截止目前,聚齐互动公司向乐活游公司订取并售出隆鹤温泉酒店、神农庄园、北京行宫温泉酒店、城市海景水上乐园、南宫温泉等消费票,经双方共同结算确认,聚齐互动公司欠乐活游公司票款237803.3元尚未结算,经乐活游公司多次催收,聚齐互动公司拒绝支付。聚齐互动公司拒不支付所欠款项的违约行为严重侵害了乐活游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乐活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聚齐互动公司向乐活游公司支付票款237803.3元;2、诉讼费用由聚齐互动公司承担。
 
  被告聚齐互动公司既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参加本案庭审。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日,聚齐互动公司出具一份《聚齐商家欠款确认单》,载明:自合作至今,聚齐互动公司与乐活游公司进行团购产品合作,于2013年7月31日总计欠款金额243978.3元(实际金额以最终《欠款确认单》为准)。经双方协议,聚齐互动公司承认并确认此欠款金额,在聚齐互动公司资金到位后进行支付。以此为证。该《聚齐商家欠款确认单》下方落款处载明“2013.12月底还清”字样,有聚齐互动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春生的签字,亦加盖有聚齐互动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另,聚齐互动公司曾出具一份《城市每日结算单》,载明,聚齐互动公司欠乐活游公司票务款265873.3元(包含28070元已打款、未到账的总额)。乐活游公司称该结算单出具的日期早于上述《聚齐商家欠款确认单》,乐活游公司起诉的依据系《聚齐商家欠款确认单》,对于超出237803.3元的欠款数额,乐活游公司不在本案中主张。
 
  经询,乐活游公司称,其与聚齐互动公司已合作两三年,未保留最初签署的框架协议,双方平日合作系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QQ的方式签署《聚齐网—本地服务团购代理推广合作服务单》。乐活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部分合作服务单打印件共计26份。
 
  以上事实,有原告乐活游公司提交的《聚齐商家欠款确认单》、《城市每日结算单》等证据材料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乐活游公司与聚齐互动公司之间达成的关于团购代理推广合作内容的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聚齐互动公司出具《聚齐商家欠款确认单》、《城市每日结算单》的行为系对自身欠款数额的确认,但聚齐互动公司并未及时结清欠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因此,对于乐活游公司要求聚齐互动公司支付合同款237803.3元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聚齐互动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聚齐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款二十三万七千八百零三元三角。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六十七元(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聚齐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财产保全费一千七百零九元(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聚齐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三百元(原告北京乐活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聚齐互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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