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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法律风险有哪些

2019-08-23 11:00 分类: 隐名股东 阅读:

隐名股东法律风险

1、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在我国的民事法律体系中是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重要的体现便是善意取得制度。同样,在隐名股东出资的风险中,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为隐名股东面临的重大风险之一。实践中,隐名股东出于各种原因,如身份不便、不愿透露财产等通过与显名股东签订代持股协议的方式成为隐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实质而言为合同关系,合同关系仅仅制约合同双方,对第三方并无拘束力。如果发生显名股东未经隐名股东转让出资的情况,倘若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那么面对损失,隐名股东除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之外,别无他法,纵然我们都知道,股东身份所带来的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并非仅为财产性收益。

2、无法避免承担出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因未达到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金等情形致使公司未依法成立,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实际出资人更谈不上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及其他股东的关系,则如同合伙关系,企业开办者(包括实际出资人和挂名出资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此种情况下,隐名股东欲隐藏起身份信息的愿望并未达到,反倒承担了最大的风险,此点尤其值得隐名股东注意。

3、无法向公司主张利益的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虽然在原则上肯定了股东代持协议的法律效力,但仅仅是为不轻易否定合同效力的原则下的肯定。投资权益不等同于股东权益,隐名股东主张权益所指向的对象仅为基于合同关系的显名股东而非公司。如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发生纠纷,此类纠纷占隐名股东纠纷的大多数,隐名股东想要公司承认其股东地位则必须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这基本上等同于新股东入股公司,可见隐名股东想要“显名”,阻碍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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