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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顶装潢的安全注意事项

2019-06-30 10:10 分类: 装修合同 阅读:

  在进行装修的时候安全是很重要的一点,特别是在进行吊顶装潢更是需要注意安全,那么施工人员有哪些是需要注意的呢?很多工人对这个问题都不清楚,需要通过本文做相关的了解。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吊顶装潢的安全注意事项

  一、在拆卸厨房与卫生间的旧吊顶时,一定要注意不要破坏其原有的通风道和烟道,不然这样一定会使工程量加大,增添不少麻烦。

  二、在拆除原有吊顶的时候,一定要拆除干净,对原有的吊顶装饰结构不要保留。特别是原吊顶内的吊杆、挂件等承载吊顶重量的结构必须拆除,这主要是从今后的安全考虑的。

  三、吊顶中会有电线线路的存在,在拆除旧吊顶时要一定要先切断电源,方可对旧吊顶内的线路进行拆除,不要再考虑继续使用,因为原吊顶内电路已经基本没有利用价值。

  四、拆除时要考虑原吊顶内的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很多上世纪的老房吊顶内都有暖气管路,还有一些住宅是中央空调系统,要避免因拆除时不注意损坏管线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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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承揽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对装饰装修承接人的资质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承揽合同法律法规对承揽人无资质要求;建设工程合同对承包人资质有强制要求,承包人有无资质关乎合同效力,《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承包人资质都有强制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2、合同无效后的处理不同。承揽合同无效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设施工合同无效不仅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主要还是适用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不同。有关承揽法律、法规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未作推定规定;而司法解释对未经验收接受装饰装修成果的后果推定为验收合格。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4、竣工日期有争议的处理不同。法律对承揽合同竣工日期争议的处理没有特别规定;而建设工程合同则依据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规定处理。

  5、合同解除的条件不同。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的定作人享有解除权,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具备双方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条件时,是不允许随意解除合同的。

  6、一方违约时的救济方式不同。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揽只能要求定作人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继续履行;而在建设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违约时,对方当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另,建设工程款可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承揽合同款则不然。

  看完之后,对于吊顶装潢的一些安全注意事项大家都了解清楚了吧,这是实际中比较重要的内容,对于施工人员自身的安全有重要的影响。因此,大家要重视这个问题,才能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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