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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的生效与撤回

2019-10-21 09:35 分类: 暴力法规 阅读:

“现实生活中,因家庭暴力而起诉离婚案件中,心理暴力及不作为的冷暴力形式和性暴力形式占家庭暴力的比例越来越大,甚至有取而代之的趋势。人身保护令这一创新措施不仅仅是对家暴受害人的一个保护,而且也对其他的暴力行为起到威慑和教育的作用。那么对于人身保护令什么时候生效,能不能撤回呢?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欢迎阅读。

人身保护令的生效与撤回

一、人身保护令的生效与执行

1.人身保护令的生效时间:在人身保护令被成功送达那天起便已经生效。

2.人身保护令的执行

人民法院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发送给辖区内的公安部门的时候,应该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处地的公安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其协助落实人身保护。假使因公安部门未履行义务,而导致申请人受到伤害的,申请人能够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依法追求公安部门的责任。被申请人威逼受害人撤诉或放弃正当权益,继续殴打、骚扰或者威胁受害人及其亲属,或有其他拒不履行生效裁定行为的,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视被申请人的行为情节,依法对其作出相应的惩处。假使被申请人所做的侵害行为较为严重的话,则由公安部门对其进行处理,亦或是由受害人提请刑事自诉。

二、人身保护令申请的撤回

人身安全保护申请系申请人的意思自治,依法可以申请撤回,但为防止被申请人胁迫等情形,必须由申请人本人亲自递交申请书,人民法院应审查其申请是否自愿,经审查,确属自愿、合法的,应予准许。

但对于存在如下几种情形的,笔者认为对于申请人的撤回申请应驳回:

(1)被申请人曾经有犯罪记录的;

(2)被申请人时常做出家暴行为的;

(3)由被申请人代为申请的;

(4)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和逻辑不相吻合亦或是没有正当理由的。

包括笔者工作单位在内的各试点法院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采取签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新举措,有力保障了受害人的人身安全。

广东各试点法院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适用中进行了诸多创新:

第一,对于诸多形式的证据进行采信。重点囊括有结婚证书、户口薄以及出生证等身份证明证据,照片、病历、法医所做的相关鉴定、报案记录、证人所做的证词、社会机构所做的相关记录亦或是所出具的证明、所收到的威胁性短信等证明家暴行为存在的证据。其中,加害人所作的悔过书、保证书、受害人报警时的电话记录等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存在的直接证据,其它重要辅助证明的证据则包括未成年人证明、威胁性的短信等。

第二,对于未成年人所提供的证言予以重视。对于观察、记忆以及表达等相关能力均已具备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所予以的证言予以重视。

第三,无法证明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下,法官内心判定其存在的可能性,危险性较大的,就可以发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四,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将受害人的基本信息外泄,例如居住地、联系方式等,如果受害人搬离到其他地方,没有继续住在双方共同拥有的居所,人民法院要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对现居住地的详细地址做好记录,在法律文书或者是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上进行备注。

五,是根据广东省信息化程度较高的特点,在送达方式上有所创新,针对家庭暴力中有些施暴方存在暴力倾向的问题,加强保护送达人员的人身安全。将听证通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等发送给相关部门,如果存在拒绝签收的情况,可慎重考虑留置送达。情况紧急时可考虑采用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形式发送相关信息,与此同时还要对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与裁定书的送达情况做好详细记录。仅就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而言,必须要在48小时之内发送到指定地点,关键时期可调配公安民警或者是法警进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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