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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公益拆迁企业就得少拿补偿吗?

2020-07-30 16:15 分类: 企业拆迁 阅读:

近期有当事人向我们咨询说自己的企业要被拆迁了,但是拆迁人说公益拆迁的补偿没那么多,这样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不管是什么拆迁,房屋征收与补偿都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都得保证被征收房屋的价格不低于当地的市场价,被拆迁人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所谓的公益拆迁,指的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般来讲,公益拆迁要满足一下几点:

(一) 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 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 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那么公益拆迁的补偿,又是怎么回事呢?企业难道就真的只能少拿补偿吗?当然不是了!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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