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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除斥期间为几年

2019-10-12 13:10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合同的撤销权是由合同中的一方具有的。可以行驶此权利。合同的撤销与否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由于可撤销合同主要涉及的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问题。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什么是排斥期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具有如下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5年应当是最长保护期,就是说从你发现可撤销事实之日起一年内应当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从可撤销事实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你都没有发现的话,撤销权归于消灭,就算之后发现了也不能行使。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的规定

1、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诉讼时效,时效届满,当事人请求权的胜诉权消灭。

2、《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即该条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除斥期间的两种计算方法。

3、该条实际上规定了两类期限:一是关于1年的规定,属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可以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二是关于5年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5年的期间,应为除斥期间。所以为5年。

三、撤销权的主观要件

(一)债务人的恶意。恶意有意思主义与观念主义的界定分歧。按意思主义,债务人在行为时须有诈害的意思。按观念主义,债务人须明知有损债权人的权利,以知其行为可能引起或增加其无资历状态为已足。

(二)受益人的恶意。受益人,《合同法》中称为“受让人”(第74条第1款后段),在《合同法解释(一)》中称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第24条),是指基于债务人的行为而取得利益的人。受益人的恶意是指受益人在取得一定财产或者取得一定财产利益时,已经知道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也就是说已经认识到了该行为对债权损害的事实。至于受益人是否具有故意损害债权人的意图,或者是否曾与债务人恶意串通,不再考虑之列。

(三)转得人的恶意。在有些立法例上,定有转得人。所谓转得人,指由受益人取得权利的人。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当事人如果需要行驶撤销权的,也应当自愿承受该行为的后果。如果当事人不主张撤销的情况的。法院不能主动撤销。必须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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