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律师网

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咨询电话:13699118490
北京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2019-08-13 13:43 分类: 成功案例 阅读:

  原告伦纪祥与被告武志强、穆春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代理审判员崔立斌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韦铁兵、丁京莉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伦纪祥的委托代理人宋玉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武志强、穆春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伦纪祥起诉称:武志强与穆春青系夫妻关系,与伦纪祥多次发生买卖关系。2011年7月16日,伦纪祥将一枚58.7mm的翡翠玉石以80万元的价格卖给武志强和穆春青,双方约定2013年4月一次性付清欠款,并在当天签订了《还款计划书》。但武志强、穆春青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偿还欠款。现伦纪祥诉至法院,要求武志强、穆春青支付货款86.7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武志强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被告穆春青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伦纪祥将一枚58.7mm的翡翠玉石交付给穆春青,穆春青在货单上签字,货单注明金额为80万元。2013年3月20日,甲方伦纪祥与乙方武志强签订《还款计划书》,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确定乙方欠甲方翡翠石款26.7万元,定于2013年4月中旬一次还清。翡翠玉石60万元。
 
  诉讼中,伦纪祥称武志强、穆春青未能给付上述款项。
 
  上述事实,有伦纪祥提交的货单、《还款计划书》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武志强与伦纪祥签订了《还款计划书》,从内容上看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关系,此买卖关系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武志强与伦纪祥签订了《还款计划书》,应该按照计划书的约定支付货款。现伦纪祥要求武志强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买卖合同的双方为伦纪祥与武志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伦纪祥要求穆春青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武志强、穆春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武志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伦纪祥支付货款八十六万七千元;
 
  二、驳回原告伦纪祥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四百七十元、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武志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上一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周×1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相关推荐

关注我们

    动迁律师网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