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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中有关原告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2019-10-11 11:39 分类: 股东代表诉讼 阅读:

股东派生诉讼中有关原告的资格有哪些规定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股东派生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股东,即原告在提起和维护派生诉讼时必须始终具有股东身份。各国《公司法》均对原告股东的资格规定了一些限制。我国新《公司法》的第151条也作了这一方面的规定:

(1)持股时间合格: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为防止恶意竞争者出于干扰公司正常运营之目的,而在侵害公司行为发生后受让公司股份、专营诉讼,我国导入英美立法中的“当时股份拥有原则”,将原告限定为其所诉过错行为发生时即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2)持股比例合格:我国实施的《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有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请求权,这通常被认为是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一项保护性规定。新《公司法》的第100条将持股比例规定为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这一规定确保提起此种诉讼的原告具有一定程度的代表性,较好地保护了中小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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