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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名义

2019-08-19 12:00 分类: 股东代表诉讼 阅读:

股东代表诉讼需要的起诉名义

1、股东代表诉讼的起诉名义是公司怠于行使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当公司怠于行使职权追究给公司造成损害者的责任时,才由股东代为行使诉权,目的在于充分发挥公司内部监督机制。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在提起诉讼前,必须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提出请求令公司提起直接诉讼,只有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监察人接到该请求,经过一定期间而未提起诉讼的情况下,股东才有权提起代表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实施意义

在中国,随着以单独诉讼和共同诉讼为特征的证券民事赔偿直接诉讼案件的深入,必然会催生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主要发生在股份有限公司和责任有限公司中,主要是针对于股东、公司董事会和责任人三者之间的游戏规则,在“游戏”的直接后果是获得的收益归公司,并使公司和全体股东受益或最大限度地减损。

股东代表诉讼,相对应于以股东私益权为目的的直接诉讼而言,它是基于股东共益权而产生的间接诉讼。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公司、社团或全体股东、全体社团成员的利益,但间接也维护了该股东或该社团成员的自身权益,具有代位诉讼和代表诉讼的两面性特征。

股东代表诉讼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有两个:一是损害赔偿作用,二是违法行为抑止作用。从长远的角度看,股东代表诉讼不仅在于使公司的损害能够得到补偿或追偿,更重要的是鞭策和警戒潜在的或可能的责任人,发挥违法行为抑止作用。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想要进行股东代表诉讼那么起诉方需要有这公司懈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起诉名义才可以申请起诉,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那么是不能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当然如果情况比较特殊的可以咨询律师,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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