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企业破产法是哪年施行的?
国家企业破产法是2007年6月1日施行的,该法规对公司企业在生产经营面临困难时,申请破产的相关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公司企业在破产时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结合实际而定。
一、国家企业破产法是哪年施行的?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二、具体内容
《企业破产法》
第十条 债权
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前两款规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的出台,对公司企业在破产时需要处理的相关事项都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在涉及到相关事项的处理时, 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进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申请破产时,一般还需要对债务情况进行偿还,可以通过拍卖资产的方式获得资金进行偿还处理。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司法解释答记者问
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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