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全文是什么
中国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主要是人民法院确定的企业破产的参考因素。该公司没有流动性的基础。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追究企业债务和其他债务。情况进行了审查。申请破产的企业费用也应当由企业依法承担。
1.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全文的内容是什么?
企业破产法全文的司法解释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企业破产案件的适用法律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有破产原因:
(1)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
(2)流动性明显不足。
如果有关当事人未能对债务人的债务失去偿付能力,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没有破产理由的主张。
第二条如果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1)债权债务与债权的关系依法确立;
(2)债务履行期已到期;
(3)债务人尚未完全偿还债务。
第三条债务人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或者资产评估报告表明其所有资产不足以承担全部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有证据的,相反,债务人的资产可以偿还。除了所有负债。
第四条虽然债务人的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判定其明显缺乏流动性:
(1)由于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无法偿还债务无法实现;
(2)法定代理人的下落不明,其他人不负责管理财产,不能偿还债务;
(三)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无法偿还债务的;
(4)长期亏损和经营亏损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流动性丧失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企业法人解散但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或者没有清算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除非债务人证明没有。法定异议期内破产。
第六条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应当提交债权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有关证据。债权人向债权人提出的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的,或者如果异议未成立,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决定受理破产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责令债务人依法提交财产状况说明书,债务清单,债权清单,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债务人拒绝提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债务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等罚款。
第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收据和附证。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的主体资格和破产原因,以及有关的材料和证据,并依照第十条的规定,对是否受理申请作出裁定。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或者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当事人补充和更正有关材料的期限,不在“企业破产法”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计算。
第八条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当按照“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支付。如果相关方以申请人未提前支付诉讼为由反对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人民法院未受理申请,或者未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实施申请破产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申请。在更高的水平。
上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责令下级法院审查并及时决定是否受理;如果下级法院仍未就是否接受裁决作出决定,则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裁决。
如果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接受破产申请,可以同时命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管理不善不能成为破产的原因。虽然有些企业没有盈利,但他们还没有看到破产的情况。同样,法院只会依法接受公司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后,将设立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公司现有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企业破产法的司法解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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