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组的职能是什么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破产企业和财产的各方面管理,接管破产的公司印章,财务账簿和凭证,重要文件和合同。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支付的债务或交付。 4.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 5.审计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出具审计报告。
1.破产清算组的职能和权力是什么?
1.接管破产企业。包括破产企业和财产的各方面管理,接管破产的公司印章,财务账簿和凭证,重要文件和合同。
2.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处理和分配。
3.负责接收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支付的债务或交付。
4.决定终止或继续履行破产企业的未履行合同。
5.审计破产企业的财务状况并出具审计报告。
6.清理破产索赔并审查债权人提出的索赔。
7,清理破产企业的外债权,依法追偿破产企业的外债和外债。
8.如有必要,请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法院召开债权人会议。
9.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后报告法院批准。
10,属于破产企业其他人的财产,由财产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追回。
11,债权清偿结算后,破产企业的抵押品应当予以追回。
12.破产企业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前六个月至破产程序结束期间暂停,私下或自由转让财产; 2.以不正常的价格出售物业; 3.对于没有财产担保的原件,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4.未到期债务的债务清偿; 5.清算组放弃自己的要求,有权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13.破产财产分配完成后,法院必须裁定终止破产程序。
14.破产程序终止后,破产企业的登记将被取消。
第二,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之间的区别
1.组织的建立时间不同。清算组自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15日内成立;破产管理人是在人民法院裁定接受破产申请时成立的。
2.不同的机构职能。清算组只关注破产清算职能;破产管理人员不仅关注破产清算职能,还关注破产重组和和解等方案职能。
3.作文成员不同。清算组成员必须超过2人,主要是政府机构的人员;破产管理人员可以是一人,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是主要人员。
4.成员的工作方式不同。一般而言,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无偿的,他们无权要求赔偿;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付款。
法律责任有所不同。清算组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一般只承担解雇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反法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应当依照其财产负赔偿责任。
公司宣告破产后,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有时它可能是破产管理人的成立,但有时它是一个清算组织。虽然两者的功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在五个方面仍存在差异,包括企业的时间,职能,成员,报酬和法律责任。事实上,它们都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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