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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

2019-08-03 10:36 分类: 破产清算 阅读:

(1)申请的理由不同。 (2)申请时间各不相同。重组的申请时间提前了。破产清算是在债务人已经破产的前提下提出的,当债务人有可能破产时,可以进行重组申请。 (3)申请机构不同。 (4)申请材料不同。

破产清算,破产重组和破产和解制度都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破产程序。我们需要在工作中理解。破产清算,重组和和解制度是处理破产案件的程序。很多人对这些差异不是很熟悉。破产和破产清算有什么区别?细节描述如下。

首先,调整内容和标准焦点不同

(1)破产清算系统是破产管理人破产后由破产管理人清算,评估和处理的一套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分配规则分配,最后债务人不复存在。系统。破产清算系统通常适用于无法通过重组或和解生存的公司。

(2)破产和解制度侧重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谈判,减少债务和延迟偿债,使债务人摆脱经济困难,避免破产,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考虑到各方的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

(3)企业重组制度注重积极防范破产,充分调动各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共同挽救陷入困境的企业,从根本上恢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实现企业价值的再创造。在本质上,重组制度具有债务清算和企业救助的双重目的,而后者则是主要方面。

其次,适用条件不同

(1)启动破产清算程序的能力必须是债务人破产的原因。破产有两个原因:一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无论债务是否到期;第二是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流动性。只要满足上述情况之一,就可以将其视为破产的原因。无论债务人是否经营,破产的原因只是询问是否可以偿还债务。例如,如果公司没有亏损,则宣布破产,因为它不正当地承担担保责任。

(2)破产清算的,启动程序的条件与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条件,即破产原因一致。

(3)相对而言,破产重整程序的启动条件比破产清算和结算程序更为宽松。当破产原因已经发生时,不仅可以适用银行重组,而且当债务企业有明显的流动性损失时,可能会发生。如果可能出现破产原因,债权人也可以申请重组。

第三,申请人的范围不同

(1)破产清算申请人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另外,如果企业解散但尚未清算或尚未清算,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依法负责清算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如果金融机构有破产理由,也可以提交相应的国务院破产清算金融监督管理机构。

(2)破产解决申请人仅限于债务人。也就是说,当债务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并有破产理由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不能提起破产解决。至于债务人为避免破产,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请求。

(3)破产重组制度的申请人更为广泛。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重组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破产案件被接受前的初始重组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第二,破产案被接受后,破产申报前的后续行动如果初始申请是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则债务人或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超过1/10的投资人可以提交。值得注意的是,法律并未澄清“注册资本超过1/10”是指是以单一金额还是以总金额持有。一般来说,学术界认为应该将其理解为完全控制。另外,如果金融机构有破产原因或有可能破产,国务院相应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提出破产重组。

第四,适用的法律措施不一样

(1)破产清算系统只通过法定程序清算债务人的财产,实现相关权利人(主要是债权人)之间可分配财产的公平解决,不再采取措施。

(2)破产和解制度是通过债权人与面临破产的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减免和债务延迟履行协议来实现的。可以采取的措施也相对单调,主要依靠债权人的让步。让债务人有机会获得报酬。

(3)企业重组制度的适用目标是摆脱经营困境,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为此,重组该系统的措施相对丰富。只要法律没有明确限制或禁止它,它就可以原则上实施。如果采用延期或减免债务的方式,公司也可以无偿转让股份,减少或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将债权转换为股份,向特定目标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移业务,资产等。此外,重组方法有各种灵活性,例如当投票组不能同意通过重组计划时合法多数。然后,经理可以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决定将重组计划提交法院强制批准。

不同的优缺点使得许多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方式进行调整,从而达到使公司更加强大的目的。通过依法处理公司破产,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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