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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合同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2019-10-08 15:28 分类: 代理合同 阅读:

在货物运输中,有时会签订货运代理合同,那么货运代理合同中有哪些权利义务,关于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双方违约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下面,为小编整理了关于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双方违约的法律知识,供大家学习参考。

一、货运代理合同中有哪些权利义务

货运代理合同又称运输承揽合同,其性质近于委托合同。我国《合同法》虽然没有将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名合同加以规定,但是在“委托合同”一章中并没有限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成为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因此在审理货运代理合同纠纷的司法实践中,通常适用《合同法》中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来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货运代理合同作为有偿、双务的委托合同,其合同双方均享有一定权利,负有一定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及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除了应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外,还应在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后向其支付约定的报酬。受托人负有妥为完成委托事项的义务。而且,受托人是为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对于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单证、金钱、财产等物品或利益以及孳息,受托人负有向委托人转交的义务,简称利益返还义务。如因受托人未及时履行利益返还义务而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国《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第406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二、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双方违约

当然,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如果一方当事人依法行使留置权或双务合同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或同时履行抗辩权),虽然其行为也具有“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表象,但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构成“违法阻却”,是正当的合法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双方违约。我们认为,本案中并不存在合法行使留置权或合同抗辩权的情况,理由如下:

1、我国《合同法》仅规定在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特定类型的合同项下可以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为物权之一种。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未明确规定时,货运代理人在货运代理合同或委托合同项下无权行使留置权。如果货运代理人以敦促委托人及时支付费用为目的,有意扣留单证,其行为没有法律依据仍构成违约。

2、合同抗辩权,是指债务人用以对抗债权人请求履行权利的权利。合同抗辩权行使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方履约请求权的效力被延搁,该合同的履行中止或被拒绝;二是债务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不须承担违约责任。但是,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抗辩权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要件之一,抗辩一方所负义务与对方所负义务具有对等性。对方如已履行主给付义务而仅未履行从给付义务,抗辩一方不得拒绝履行己方的主给付义务。同样,某项义务虽基于合同而产生,但依照法律规定、行业习惯或通常观念具有一定的独立性,这种义务应及时予以履行,负有该义务的一方也不得对之主张合同抗辩权。

综合上面的介绍,认定双方违约的前提是双方均无正当理由而违反了合同的约定。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绍后,对于如何认定货运代理合同双方违约的法律知识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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