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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2019-07-05 19:12 分类: 担保合同 阅读: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和他人之间总会有金钱往来,但是当我们将自己的金钱借贷出去后,才发现对方可能没有偿还能力,在这个时候,有很多人都很无赖,其实是可以让对方用有价值的东西来进行担保的,如果你就是这种情况,那么就要好好看看小编为你推荐的这篇文章。

  一、债权担保的方式

  1、人保

  人保,是指除了债务人财产以外,又附加了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包括保证、连带债务人以及并存的债务承担。我国的担保法上仅指保证。

  2、物保

  物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作为债权人之债优先受偿的对象,包括: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优先权,担保法上指前3种。

  3、金钱担保

  是指于债务之外又交付一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得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证金。担保法上仅指定金。

  二、债权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93条的规定,担保合同的成立方式有以下几种:

  1、在主合同中订立担保条款;

  2、在合同之外单独订立书面的担保合同;

  3、担保人向债权人发出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件、传真,债权人接受的;

  4、保证人在主合同中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的。

  上述四种方式中的前三种,适用于保证、抵押、质押和定金合同。第四种方式单独适用于保证合同。所有担保合同都是要式合同。

  什么是债权担保?

  债权担保的必要性来自于其性质与效力,债权为请求权,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只能借助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才能使债权得到实现。

  然而债务能否适当履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状况,即责任财产。

  广义上的债的担保,包括狭义的债的担保与债的保全。

  狭义的债的担保,包括人保、物保和金钱担保。

  俗话说的好,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无论我们是借款方还是被借款方,我们都要考虑自己的权利和别人的权利,并且维护好这些权利,以免对自己的身心财产造成损失,上述只是简单回答了债权担保的相关内容,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的内容,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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