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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怎么样

2019-08-02 07:24 分类: 担保合同 阅读:

  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法律咨询:

  甲企业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由甲企业当时的大股东丙以个人房产抵押,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以后,在贷款期限内甲企业被其原股东丙等转让给股东丁等,现在房屋登记机关以丙提供的抵押房产在办理产权证时,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抵押房产的证书。问:

  (1)此种情形下,抵押担保合同的效力如何?

  (2)乙银行怎样保障其权利?

  (3)甲企业的现任股东丁等如何寻求法律保护?

  律师解答:

  (1)登记机关虽以丙提供虚假材料为由撤销了抵押登记,并不意味着合同其他内容无效。特别是丙作为抵押人,又作为过错方,即使在追究过错责任时,丙也难以摆脱其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故而担保合同有效,抵押权因丙的过错而未成立,抵押权人仍有权向丙追究过错责任。

  (2)乙银行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企业承担偿还债务本金和利息的责任,并要求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丙在其抵押范围内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能协商由丙置换一个有效抵押,也同样能有效地解决争议问题。

  (3)甲企业在整体转让之前形成的债务,应当由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整体转让甲企业时,如已经考虑了该债务因素,则甲企业所有债权债务最终均由丁承担。如果未考虑甲企业已形成的债务,包括或然性债务,则丁有权向其他股东进行追索。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伴随性,是指担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被担保的合同关系是一种主法律关系,为之而设立的担保关系是一种从法律关系。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担保合同的订立目的是保障所担保的债务履行,保护交易安全和债权人利益。

  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成立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的成立应以相应的合同关系的发生和存在为前提,而且担保合同所担保的债务范围不得超过主合同债权的范围。二是处分上的从属性,即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债权的移转而移转。三是消灭上的从属性,即主合同关系消灭,为其所设定的担保合同关系也随之消灭。四是效力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担保合同的订立时间,可以是与主合同同时订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订立在先,担保合同随后订立。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约定担保合同不从属于被担保的合同的,若被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并不因之而无效。”《担保法》第14条和第59条也明确规定了最高额保证和最高额抵押,允许为将来存在的债权预先设定保证或者抵押权。

  担保合同的补充性是指合同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或者担保利益。担保合同的补充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责任财产的补充,即担保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关系的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使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得以扩张,或使债权人就特定财产享有了优先权,增强了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可能性。

  二效力的补充,即在主合同关系因适当履行而正常终止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并不实际履行。只有在主债务不履行时,担保合同中担保人的义务才履行,使主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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