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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刷工装修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房主应该承担责

2019-07-25 14:33 分类: 加工承揽 阅读:

  【案情】

  宋某与廖某系远房亲戚,2012年3月中旬,因宋某于2011年建造的一幢房屋墙壁尚未粉刷,宋某邀请廖某承担此项工作,但双方并未明确报酬,约定完工后一次性支付。廖某在宋某家粉刷内墙时由其自带泥刀、独立完成粉刷工作。2012年3月21日,廖某在地面准备上工作架粉刷时,工作架上装有石灰浆的石灰桶摔落在地面,石灰浆溅入廖某左眼,致其左眼被石灰浆烧伤。经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9000余元。2011年3月13日,廖某伤情经鉴定机关鉴定为伤残七级,劳动能力丧失40%,经济损失近二十万元。

  【分歧】

  对于房主宋某应否承担廖某损失,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宋某雇请廖某为其务工,廖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宋某作为受益人,理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宋某与廖某之间系承揽关系,宋某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小编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廖某受请为宋某粉刷房屋,系其利用自身具有的粉刷技术,完成宋某交付的工作任务,以获取相应报酬。对如何完成工作成果,由于廖某掌握相关技术,其工作具有独立性,不需要宋某就其如何完成工作发布指示,亦无证据表明宋某就其工作发布过何种指示;宋某请廖某为其粉刷房屋,目的不是单纯获得廖某提供的劳务,而是希望其提供合格、完整的工作成果;宋某也没有定期向廖某支付报酬,而是一次性支付,双方所发生的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特征。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宋某存在选任或者指示过错,故其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延伸 雇佣关系、帮工关系、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适用问题加工承揽合同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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