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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办公算不算违纪

2019-09-11 15:43 分类: 劳动合同 阅读:

《劳动合同法》明确:“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代替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是最新调查显示:58%的劳务工认为自己的岗位是固定性的,17%的劳务工认为自己的岗位是长期性的;认为自己岗位是临时性、辅助性和替代性的分别只有18.5%、13.6%和4.1%。

在家办公涉“违纪”人事经理丢“饭碗”

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外服公司)于2006年2月9日与陈强(化名)签订了期限为2006年2月13日至2007年2月12日的1年期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美德维实伟克包装材料(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德公司)担任人事经理,月薪税前26023.76元,由外服支付。陈强与美德公司未签订任何协议。

2008年6月3日,陈强通过邮件向上级主管要求:“今天和后天在家里发电子邮件办公。”主管回复称:“选择每周在家工作几天的做法,公司不允许这样的长期行为。你在公司有办公室,你必须保证员工和经理在工作场所可以找到你……你的做法正在挑战我的忍耐极限,从现在起,你必须做好在办公室工作的准备。”随后,美德公司通过电子门禁记录,认定陈强缺勤48.5次,迟到68次,2008年12月22日,美德公司以陈强严重违纪和不服从上级指令为由,将他退回外服公司。

陈强随后诉诸黄浦区法院,要求与美德公司继续履行派遣协议书;美德公司按每月人民币28887元支付自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并要求享受自2009年1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补充医疗保险。

一审法院认为,派遣协议书系陈强与外服公司签订,合法有效,但该协议对美德公司无拘束力,陈强要求与美德公司继续履行派遣协议书,难以支持。2008年12月22日,在解除劳务关系后,美德公司无义务再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在无工作期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由外服公司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故陈强要求美德公司作相关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

陈强提出上诉,称美德公司开除自己的理由不够充分。他认为,关于门禁记录,员工手册并未规定可以作为考勤依据。自己是经主管同意在家工作,对18天病假可出示相关医疗证明。

美德公司辩称,门禁记录数据是不可更改的,无论陈强提供的数据还是美德公司提供的数据都是一致的。陈强作为人事经理亲自制定了《员工手册》,对请假、工作时间作了详尽规定,“18天病假”既没有通过电子邮件形式请假,也未事后补交请假单,公司不予认可。而陈强所称的在家办公,属无理由缺勤。

案件审理中,美德公司表示,为妥善化解矛盾并考虑原告的年龄及今后职业发展,愿意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0万元。市二中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当,遂维持原判,并准许美德公司一次性支付陈强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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