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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有瑕疵谁承担责任

2019-06-19 13:47 分类: 买卖合同 阅读: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一旦遇到样品有瑕疵时,只有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或者对买卖物的性质作出担保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主张因瑕疵产生的权利。那么,样品有瑕疵由谁负责,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包括什么呢?对此,小编在下文为您具体解答有关问题,希望分享的内容有所帮助。

  一、样品有瑕疵谁承担责任

  换言之,如果买受人知道样品本身有隐蔽瑕疵的,则买受人即丧失追究出卖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买受人在合同订立时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丧失因瑕疵产生的权利,买受人因重大过失不知道买卖物存在瑕疵的,则只有出卖人恶意隐瞒瑕疵或者对买卖物的性质作出担保的情况下,买受人才能主张因瑕疵产生的权利。为了减少纠纷,避免买受人提出如上的抗辩,出卖人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受人了解样品的程序,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样品本身所存在的隐蔽瑕疵或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但是,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则不论买受人知情与否,均应确定合同无效。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

  除具有普通买卖的法律效力外,凭样品买卖尚具有如下效力:

  1、一般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应担保所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具有同一品质,所谓具有同一品质,“应依契约之趣旨及交易之习惯定之,依其情形,尤其价金之计算,得以其重要之点与货样适合为已足。微小之差异得不顾及”。依《合同法》第168条,如果当事人既封存样品又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如果样品与证明不一致的,则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的质量相同。此已如前述。

  2、特殊瑕疵担保责任: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依《合同法》第169条,“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如凭样本身有隐蔽之瑕疵,而未约定仅以货样为标准时,则货物虽与货样相合,出卖人仍不能免其瑕疵担保责任”。显然,依《合同法》规定,即使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仅以样品为标准时,亦不能免除出卖人因违反特殊瑕疵担保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综合上述,小编整理有关样品有瑕疵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如果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样品本身的隐蔽瑕疵,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则不论买受人知情与否,均应确定合同无效。如果你对这方面还有更多问题,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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