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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送女友”广告语是否涉嫌欺诈

2019-08-15 10:25 分类: 买卖合同 阅读:

“买房送女友”广告语是否涉嫌欺诈

作者:盛奎伟

  【案情】

  2013年6月,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广告语“买房送女友”,李宇看到该广告后即携款到该公司看房,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李宇向公司售楼人员询问如何兑现“买房送女友”,公司售楼人员称,“买房送女友”的意思是买房后将房子送给女友,李宇认为该房地产公司涉嫌欺诈,故要求该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损失。

  【分歧】

  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打出的该广告语是否系欺诈?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广告语仅是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故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不构成欺诈。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笔者认为,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出的该广告语是否存在欺诈,首先要弄清“要约”与“要约邀请”两者的区别。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本案中,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打出的“买房送女友”广告语乃系商业广告,商业广告一般是要约邀请,并不排除构成要约的情形,但本案中,该广告语只是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吸引购房者,增加缔约机会而做出的行为而已,其真实目的系希望购房者向其发出要约,而非要受该广告语的约束,该广告语并不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故而也就不存在欺诈。

  其次,李宇与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售楼人员即对广告语的真实意思向李宇做出了释明而非在签订合同后,据此也可以看出,应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不存在欺诈。

  综上,笔者认为,应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存在欺诈情形,故而亦无需向李宇承担赔偿责任。(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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