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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的效力限制是什么

2019-09-29 15:57 分类: 免责事由 阅读:

是不是任何免责条款在合同中都具有法律效力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合同当事人对免责事由的约定不能违背法律的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合同法》第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明确的规定:(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的内容如果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当然也包括免责条款。

除《合同法》第52条对合同的无效情形做了一般规定外,《合同法》第53条对免责条款的效力判断专门做了规定。该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比如:生死合同等)(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上述两项条款,被称为“黑名单条款”。

总之,合同当事人约定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无效,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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