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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

2019-08-14 12:58 分类: 期待利益 阅读:

  核心内容:遵守可预见规则和支持相当因果关系,是确定具体的期待利益的准则。为什么遵守两个准则,对解决合同期待利益纠纷案件有多大重要作用。体现法律基本功能等等其他原因。小编在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具体的期待利益的确定准则

  正如上述所说,如何具体确定期待利益,对于应该如何赔偿期待利益损失,解决合同期待利益的纠纷案件,都是相当重要的。因此,在具体确定期待利益时,必须把握好两个关键准则:1、遵守可预见规则。2、支持相当因果关系。

  所谓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时,因就违约方在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过预见范围的损失则不予赔偿”。遵守可预见规则的目的是“实现利益均衡,分担风险,避免损害赔偿的范围无边无际,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指的就是可预见规则。为什么要遵守可预见规则?这主要是因为:

  (1)可预见规则表现了法律的基本功能,即法律的预见性。

  法律的预见性指的是凭借法律的存在,可以预先估计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之间要求一旦订立合同,任何一个有理性的人都可以预见到对方行为或结果,包括违约引起的法律后果。可预见规则恰恰体现这一点。只有遵守可预见规则,才能确定当事人能否预见其所应预见的风险。这是期待利益确定的一个重要环节。

  (2)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一旦订立合同,双方都应该共同遵守,非经对方同意或法律规定,不能任意变更、解除合同和违反合同。而可预见规则的基本要求是,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将其所能预见到未来可能遭受的损失规定在合同中,一旦出现损失问题,守约方只能获得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损失,违约方不能预见的,守约方无权要求赔偿损失。否则,让违约方对超出其预见能力范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则增加其交易成本。这就破坏当事人追求利益所依据的对等价关系,也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悖。可见,可预见规则符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可预见规则对于我国正亟待建立诚实信用观念和社会信用体系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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