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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违约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9-09-29 16:05 分类: 违约损害赔偿 阅读:

  内容提要:我国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说也认为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应予以赔偿,但司法实际中却存有许多支持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判例。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否予以赔偿,在比较法上也是长期争论的话题。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国家现均承认了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相关的国际立法中也是如此。为加强对精神利益的法律保护,我国应肯认守约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通过对现行法的扩张解释,确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为具有确定性和严重性的、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违约可能导致的精神损害,提供法律救济。

  关键词:违约 、精神损害 、可预见性规则 、类型化

  一、问题的提出

  损害可分为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精神损害,也称非财产损害,指财产损害之外的一切不利益。其可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痛苦,诸如忧郁、怨愤、悲伤、绝望、缺乏生趣、疼痛、奇痒、恶心、味觉丧失等。〔1〕侵权行为中,对物的侵害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导致精神损害,例如故意毁损他人祖传玉佩;对人的侵害可导致精神损害,也可导致物质损害,例如侮辱他人使他人精神失常而住院治疗。在侵权行为领域,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得到了各国的普遍认可,我国也不例外。

  违约可导致物质损害,也可能导致精神损害。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可否判定物质赔偿呢?此一问题颇值探讨。在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时,当事人可以选择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通过侵权规则来寻求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但在未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场合,当事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是否可得到赔偿呢?不赔理由何在?赔则规则如何?

  二、价值判断

  对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各国立法一直持谨慎态度。最初,基于对人格商品化和引发滥讼结果的担忧、以及精神损害难以金钱量化的考虑,法律拒绝给予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但随着人类自我意识的进一步觉醒、自我价值的发现,人格利益在人类价值体系中的地位日益提升,出现了给精神损害以物质赔偿的迫切需要。由于社会变迁,思想观念也已发生变化,人们认为金钱赔偿非但不足减损人格价值,反而可以提高其被尊敬性,精神损害的赔偿额的确定,籍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可合理解决。〔2〕在此基础上,法律认可了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但均将赔偿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例如,瑞士民法第28条规定:“人格关系受不法侵害者,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关于损害赔偿,或给付一定金额作为慰抚金仅于法律就其事件有特别规定时,始得以诉请求之。”德国民法第253条规定:“非财产上损害,以法律有特别规定者为限,得请求以金钱赔偿之。”

  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的从无到有,反映了法律对人的关怀,已从物质世界扩展到精神世界。这一方面得益于法技术的发展,而更多的则是基于一种价值判断。“正当的人的感情、感觉是所有的人的生活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分,它必须得到正当的保护,因此,可以想像只限于财产上的损害是多么的狭窄。”〔3〕人的本质不在于他的物质性,而在于他的精神性,物质只是为精神提供支持。人是一切价值的终极来源,人所看中的、认为有价值的东西,便是法律应予保护的东西。科学技术的发展,已使人的精神有了更好的物质支撑,使人有能力更多地关注更有价值的人的内心世界。人的尊严、人精神世界的安宁已成为法律所应首要保护的东西,人的价值与尊严成为法律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价值基础。也正因此,扩大精神损害慰抚金请求权,成为近代法律发展的趋势。〔4〕在德国,经由通过合宪性解释创设一般人格权及通过判例扩大慰抚金的适用范围的方法,法律加强了对精神利益的保护。〔5〕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发生的几率较小,但在其确已发生时,法律是否应无视它的存在?诚然,在商事交易中,精神损害不是违约的自然和极端可能(probable)的结果,违约方通常也不知道可能导致此种损害的事实。〔6〕这也是在合同领域精神损害一直被忽视的原因之一。但是在一些特殊的合同中,违约导致精神损害具有确定性,违约方也应知道此一确定性,此时精神损害可否获得赔偿呢?甲委托乙运送其亲属的遗体,在运输途中乙不慎将遗体丢失,甲遭受的精神痛苦可想而知,对此乙不予相应的物质赔偿合理吗?显然,无视精神损害的存在,与现代法的精神相违背。这里,判予精神损害赔偿才能体现法律对人的关怀,同时,这也可促使处于乙相同地位的人更多地关注对方的内心世界,更为谨慎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可在社会中营造更好的人文氛围。

  否定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的理由主要有:1.证据问题,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主观的,存在证明困难;2.计算问题,精神损害难以量化;3.惩罚性赔偿,判付精神损害赔偿无异于对无异处于惩罚性赔偿;4.风险承担,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风险应由受害人承担;5.可预见性,一般合同尤其是商事合同中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不在当事人考虑范围之内;6.一般政策之考量,违约精神损害的赔偿,将使违约方的责任模糊不清,随着受害方的主观感受而不断波动。〔7〕其实,上述理由是不能成立的,精神损害发生之事实的确认,完全可以根据常人的标准加以推定;损害计算的问题在侵权领域同样面临,但并没有阻止法律承认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而判付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等判付于惩罚性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补偿性的;至于风险承担的理由,其只是一个判断,并没有言明该判断的基础;在许多场合中,精神损害的发生完全是可以预见的;此外,精神损害虽具主观性,但常人标准的确立,已使其具有一定的确定性,因而违约方的责任也基本可以把握。

  违约损害赔偿为对方损失之补偿,其奉行全部赔偿原则,即违约方应赔偿对方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此种损失应包括精神损失,将实际发生的精神损失排除在赔偿范围之外,并无正当基础。将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完全由守约方承担也是不合理的。忽视合同领域精神利益的保护,与现代法的精神不合。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应当获得法律救济,在此前提下,法律要解决的是,如何合理分配发生精神损害的风险,赔偿与否的标准是什么,这便涉及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则的构成。这也是本文意欲解决的问题。当该规则确立时,法律在精神损害的物质赔偿问题上的基本历程便可表述为:首先承认侵害精神性人格利益的赔偿责任,〔8〕而后承认侵害物质性人格利益引发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9〕再承认对物的侵害引发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10〕最后承认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至此,法律对人的精神利益的保护臻于完善。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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