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律师网

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咨询电话:13699118490
北京律师

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是如何的

2019-08-26 14:52 分类: 合同提存 阅读:

提存人(债务人)或者得为清偿的人将债的标的物提存后,不论债权人受领与否,依法均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那么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是如何的?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答。

提存人与提存受领人之间的效力是如何的

根据《提存公证规则》第16条规定,提存货币的,以现金、支票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或提存款划入提存账户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验收的,以提存部门验收合格的日期为提存日期。提存的有价证券、提单、权利证书或者无需验收的物品,以实际交付提存部门的日期为提存日期。自提存之日起,提存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受领人无权请求提存人予以清偿。

提存物在提存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归提存受领人所有。[23]提存人取回提存物的,孳息归提存人所有。[24]提存的标的物的收益,除用于维护费用之外,剩余部分应当存入提存账户。[25]应注意者,提存是债的消灭原因,但何时消灭债的关系,颇值疑问。对此,民事立法及民法学理论并不一致。日本民法和瑞士债务法采因提存债权而当然消灭说;[26]德国民法则认为,提存仅发生对于债权人请求的抗辩,只有在提存人丧失提存物的取回权时,才溯及于提存时消灭。[27]我国《合同法》只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因提存而终止,但何时终止,并未明确。根据学界通说,提存须有合法原因,否则不发生提存效力,故应认为债的关系自提存时消灭。但在提存出于错误或提存原因消灭的事实时,应认为提存的原因事实不成立或已消灭,提存的效力并不发生,提存人对于提存物得主张返还,因而债务亦不消灭。

此外,提存物的所有权因提存而移转于债权人。提存物为特定物时,提存部门取得占有该物的权利,在债权人请求领取时,提存部门有将占有移转于债权人的义务。提存物为不特定物时,我国台湾学者多认为,此时的提存具有消费寄托性质,提存部门在向债权人交付时,不必交付原来的提存物,可以同种类、同品质、同数量的其他物代替,因而其所有权于提存时移转于提存部门,嗣后再移转于债权人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上一篇:提存是否必须合法

下一篇: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领取提存物

相关推荐

关注我们

    动迁律师网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