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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有什么联系

2019-11-07 16:47 分类: 合同的抗辩 阅读:

在市场经济的大前提下,经济纠纷已然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纠纷的主体。在经济关系中,在合同违约中,迟延履行是一种常见的违约方式。根据民法的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违约就得承担相应的民事惩罚,在违约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主张迟延履行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有关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迟延履行金和违约金有什么联系

一、两者产生的法律依据不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在合同一方当事人存在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依据合同法,法院判决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金钱或其他给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而迟延履行金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情况下,依据民诉法,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两者的计算期间不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与价款支付期限关系密切,逾期付款违约金是一方当事人在付款期限届满时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之一,付款期限决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起算点。审判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的终点问题,目前主要有五种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生效之日;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第四种意见认为应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宽限期内的实际给付之日止;第五种意见认为应因案而异,无统一适用的标准。笔者赞同第五种意见,因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时限除一般规则之外,还存在各种特殊情形,不宜笼统地作出一刀切的规定。

关于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期间问题。始期: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开始时间是执行依据有明确规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从执行依据确定的给付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延迟履行金。被执行人只要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或汇入法院指定的账号内即视为实际履行。二是执行依据未确定给付期限的应当以执行依据生效之日开始计算迟延履行金。终期:延迟履行金的终止日期的确定有两种方式:一是根据法院控制日即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日期为计算延迟履行金的结束时间;二是计算到被执行人实际履行全部义务时为止。

三、两者的计算标准不同

逾期付款违约金和迟延履行金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计算标准存在本质的不同,但这也是两者关系最具有紧密联系的地方。当事人一方违约时,是否适用违约金责任,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如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则守约方可以主张违约金责任,如没有约定违约金,则违约金责任无适用的余地。因此,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依职权主动判决一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8号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从而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确定为:有约定依约定,无约定依法定。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加倍计算根据法律文书中确定的应支付的本金及利息合并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债务的基数,该计算标准完全法定,不存在约定的问题。这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存在本质的不同。对于同期的理解应为债务履行迟延不足六个月的,按六个月的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期的利率标准计算,依此类推。

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从此规定可以看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和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标准才是一样的。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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