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安抗辩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吗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出现一些特殊的情形时,合同的当事人是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依法解除合同后不需要承担违约的责任,而可解除合同的情形有很多,那么不安抗辩是解除合同的事由吗?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安抗辩是不是解除合同的事由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安抗辩权是解除合同的事由之一,在合理的期限内后履行人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先履行人可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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