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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有哪些

2019-08-28 10:02 分类: 合同的抗辩 阅读:

债权债务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尤其是在买卖交易的过程中,因为在买卖交易的过程中涉及到双方的利益行为,这样就会产生各种权利。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就是抗辩权和形成权,这两个权利在我们生活中怎么使用呢?那么抗辩权和形成权的区别有哪些?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详细的讲解吧。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虽然债权人可以依据请求权,要求债务人提供某项给付。但是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给付,债权人通常就必须通过国家机关的强制执行才能实现其权利。与请求权相反,在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许权利主体对某项法律关系采取单方面的行动。在义务人不履行某项请求权的情况下,必须以强制力来迫使其履行。而在这里则是另外一种情况。权利主体采取行动不需要另外一个人的参与。这种权利便是形成权。

形成权具有下述特点:

①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②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③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某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

④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⑤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合同法》第95条)。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仅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抗辩权的作用在于对抗请求权,又可分为一时抗辩权和永久抗辩权。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保证人的抗辩权则是指,主合同债权人向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责任的要求时,保证人根据一定的抗辩事由所享有的反驳债权人请求,拒绝或延缓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其实,保证人的抗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保证人享有的属于主债务的抗辩权,另一类是专属于保证人的抗辩权即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抗辩和抗辩权,是民法上极为重要的概念。但是对这两个相关的概念的不同含义及其类型,学界的认识较为模糊。例如,在我国学者中,大多认为广义的抗辩权包括了抗辩的概念,即广义上的抗辩权包括狭义的抗辩权和诉讼上的抗辩。这是认识不符合抗辩权概念的历史发展的,颠倒了这二个概念之间的种属关系。

抗辩权包含在抗辩之中。抗辩权乃专指对抗他人请求权行使的权利。抗辩权具有永久性、无被侵害可能性、不可单独让与性、无相对义务观念性等四个特征。抗辩和抗辩权之间、抗辩和反诉及否认和反驳之间,都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我国有学者认为,抗辩可分为三类:其一,权利障碍的抗辩,即主张原告之请求权,基于特定的事由而自始不发生。例如法律行为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未得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内容违反社会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无权代理未得本人追认;合同不成立和自始客观给付不能。其二,权利毁灭(或消灭)的抗辩,即主张原告的请求权虽一度发生,但其后因特定事由已归于消灭。例如,已清偿及代物清偿;免除;混同;给付不能;提存。有人认为,抵销和撤销权的行使也属于权利毁灭的抗辩。对此,我们将在后文中进行分析。其三,抗辩权,即被告对于原告之请求,有拒绝给付之权利。

抗辩权又可分为永久抗辩权(永久有效)和延期抗辩权(暂时有效)。延期抗辩权有不安/同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债务已罹于诉讼时效之抗辩为永久抗辩权。

绝对权和相对权

根据权利效力所及的范围,可以把民事权利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效力及于一切人的民事权利,即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任何人,权利人不必借助于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自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指义务人是特定人,权利人必须借助于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方可实现的权利,如债权。

主权利和从权利

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依赖关系,可以将权利划分为主权利和从权利。

相互有关联的两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之中,凡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为主权利;凡必须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为从权利。

主权利与从权利是相互对应的。主权利不存在,从权利也不存在;没有从权利,主权利则无从谈起。如抵押权和其所担保的债权而言,其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抵押权则为从权利。

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在债权债务中,对于不同的情景我们行使的权利是不一样的,尤其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的情况下能行使的权利也是不一样的,为了维护我们利益,清楚了解这些问题。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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