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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例是怎样的

2019-09-03 10:02 分类: 合同的抗辩 阅读:

毫无疑问,我们在生活中难免会遇到有关抗辩权有关的问题,会遇到有关抗辩权维权的问题,那么到底什么是抗辩权呢?同时履行抗辩权又是怎样的呢?可能大家对这些都不是十分清楚,在这里呢,小编收集了一些资料,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事宜,希望对大家理解抗辩权有所帮助。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例是怎样的

第66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关于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的法律效果,法律上未设规定,实务中亦有不同的理解。姚新华教授认为:在债务人(被告)行使抗辩权时,法院是作债权人(原告)败诉判决抑或是同时履行判决如以败诉判决,原告则须先为给付后再为自己的抗辩权起诉;而以同时履行判决,则可以使一次判决即达实体法设此权利的目的。

德国民法典第322第1款规定:一方因双务合同而对向其负担的给付提出诉讼的,主张另一方享有的、在对待给付履行前拒绝给付的权利,只具有判决另一方同时履行的效力。此学说被称为同时履行判决或交付给付判决。王泽鉴先生认为,债权人未提出对待给付而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不负迟延责任;债权人提出对待给付而债务人未为给付时,应负迟延责任。在诉讼上债务人未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作出被告给付的判决。反之,债务人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亦应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笔者认为,其法理依据是未经当事人主张之事实,法院不得认定,未经当事人请求之事项,法院不得裁决。概言之,凡当事人未声明之事项,法院不得加以裁判。否则即为诉外裁决,有违民事诉讼不告不理之原则。

在被告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作出同时履行判决是否须被告提出同时履行给付的请求,依王泽鉴先生的见解,法院于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原告虽主张被告给付的判决,法院于被告行使抗辩权时,仍应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被告虽不为同时履行判决的请求,只要其已依第264条(地区民法,笔者注)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亦应为同时履行的判决。笔者认为,此即所谓当事人主张或请求可测得的射程之内。实务上债务人若援引《合同法》第66条规定进行抗辩,断不会有要求对方或自己单方履行的意思,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当符合债务人抗辩之意思。

同时履行抗辩权于何时行使,《合同法》未设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实务上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无待以诉为之,即同时履行抗辩权于诉讼上及诉讼外均可以行使。债务人在诉讼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审理。债务人于诉讼外主张,但在诉讼上由当事人(包括原告在内)陈述,应为债务人已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于此情形,法院也应当审理。有疑问的是,债务人在诉讼上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应于何时提出为有效。台湾学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属于事实上的主张,应当在二审言词辩论终结前提出。该观点从保护债务人权利言,虽为可取,但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若被告一审未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权主张,待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上诉至二审法院再行主张,二审将对一审进行改判,不利于维护裁判的既判力。据此,笔者认为,同时履行抗辩权被告应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否则视为放弃抗辩权,法院可径行判决其败诉,上诉至二审时亦不予审理。法律赋予了人民抗辩权就是希望人民能够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遇到现实生活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和判决的话,我们就有权行使自己的抗辩权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也就有可能出现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判决情况,不过这样的事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够被认可。

在原告诉请被告履行债务时,若被告没有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则人民法院无疑应当判决被告履行债务。但问题是,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法院应当如何判决呢?对此,我国法律未置明文。本文认为,就双务合同履行与对待履行的牵连性以及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的功能而言,法院在援用合同法第66条同时履行抗辩权时,如果原告不能证明自己已经完成对待给付或者已经提出对待给付,则应当作出同时履行判决,即原告提出对待履行时,被告应为履行的判决。并且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宣示:双方的互相负担的债务彼此之间有牵连关系,而不宜单独判令被告履行债务,而置原告的对待履行于不顾。此外,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不必基于当事人的请求。原告在其请求中及时明确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履行债务,法院在被告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时,也应当进行同时履行判决。即使被告不请求法院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只要被告已经依据合同法第66条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法院也应当作出同时履行的判决。

华旅网小编的以上文章解释了什么是抗辩权,解释了法律是如何规定同时履行抗辩权的相关的规定,相信大家看了小编的文章一定有所收获吧,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的时候,要事先了解清楚具体的事宜,这样才能正确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专业律师,我们还提供专业的在线服务,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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