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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2019-09-23 15:54 分类: 合同的抗辩 阅读:

抗辩权的行使是属于民法管辖的范畴,而且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没有规定履行义务顺序的情况下,一方未能给付,另一方可以拒绝履行义务的。那么民法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特别是双方应该注意的问题,可能大家还不明确。下面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您解答。

民法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

一、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负有给付义务,另一方负担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在学理上与单务合同相对应,绝大多数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双务合同中,单务合同中不能行使此项权利,因为同时履行抗辩权产生的法律基础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的不可分离关系,学理上称为双务合同的牵连性。根据我国新合同法有名合同类别,以下几类合同中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有偿保管合同、有偿委托合同、有息借款合同等。另外雇佣合同、保险合同等合同也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继续性供给合同,如供电、水、气、热力的合同,是否享有此抗辩权,观点不统一,但作者倾向于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因为该类合同也是双务合同,双方债务也存在牵连性。当一方当事人前一部分履行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可以在后一部分履行中行使抗辩权。

二、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生债权债务。

能够主张同时履行抗辩者,必须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产生的债务。如果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不是基于同一双务合同,即使事实上有密切关系,也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存在对待给付关系即互负债务。

互负债务是指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履行和同等履行必须具备各方当事人所认同的同等价值。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对双务合同的对价性,仅强调履行与对待履行之间互为条件,互为牵连关系,并不考虑履行性质及实际经济价值,但要求当事人遵循公平、等价原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之排除

一、债务人有先为给付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所涉及的双务合同的有关债务,必须没有履行顺序,同时履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先履行义务方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正当行使抗辩权,不得滥用该项权利,致对方损害。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诚信原则对抗辩权行使做出限制。他们认为当事人已为部分给付时,依其情形,如拒绝自己之给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

民法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行使,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知,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在双务合同中才能行使,这是大前提,其次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中或者在债权让与的情况下,还有债务承担的这些情况下使用。而且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具有牵连性,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请咨询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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