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概念及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其实不管是在合同订立前,还是合同成立后,或者合同终止后,双方当事人都是存在相应的权利义务的。只是义务的内容会有所不同的,在合同订立前,存在着一种先合同义务。那么,先合同义务概念及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呢?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先合同义务概念及违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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