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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发票是合同法上的义务吗

2019-10-24 13:31 分类: 合同履行要素 阅读:

交付发票合同法上的义务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合同没有约定的话的定论又是怎么样的呢。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司法实践中,交易双方因发票问题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薄弱,另一方面则在于法律规范不明确。

关于发票问题,首先合同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话,许多问题也早已有定论,如:

(1)不开发票不能作为拒绝付款的抗辩理由;

(2)拒不开具发票导致对方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当然,也有部分问题至今争议颇大,如在合同中未约定交付发票事宜,在收款方拒绝交付发票的情况下,那么付款方能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收款方交付发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先后作出的两起民事判决持有完全相反的观点,更是令人无所适从。

案例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民一终字第4号。

本案中,关于开具发票的问题。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协议书》中均没有中天公司开具发票的约定,中天公司此种合同附随义务的产生是基于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不予审查;即温商公司应当另行解决。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是否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合同权利。因此,温商公司要求中天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的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为该请求不属于民事审判解决的范围并不予审查,属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

判决: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收取工程款后向新疆温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具相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

遇到此类问题,请你认真阅读以上内容。那么希望以上小编为你提供的答案能够解决你的问题。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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