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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送货属于从义务出事故谁担

2019-08-20 14:19 分类: 合同履行要素 阅读:

尽管免费送货行为中客户并未给送货方相关费用,但这种行为是在买卖双方合同中规定的商家义务。当客户进行了付款行为后,客户在合约中履行的义务已经结束。在送货途中发生事故后,客户对于这种情况并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接下来跟着小编看看吧。

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途中出交通事故责任自担裁判要旨免费送货属于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商家在送货归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适用义务帮工法律关系,客户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年6月23日,张昌兴为给女儿置办嫁妆,在县城李华军开办的鸿运家电门市购买洗衣机、冰柜、空调三件商品后,李华军按照事先的约定,免费用汽车将这些家电运送到张昌兴家中。上午12时左右,李华军在返回县城途中,由于汽车刹车失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左腿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华军出院后,在多次要求张昌兴赔偿部分损失无果的情况下,以其与张昌兴之间形成帮工关系为由,将张昌兴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昌兴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7354.58元。

[裁判]

内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张昌兴在原告李华军开办的家电门市购买家电商品,双方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李华军对其家电门市所有商品做出的免费送货的承诺,属于家电买卖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因此,本案不适用义务帮工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华军的诉讼请求。

李华军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南阳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于2009年7月18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上所述,免费送货行为是商家自己的义务,这就表明了在提供免费送货服务时,一切的责任与风险由商家自行承担,而不能要求卖家共同承担。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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