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的条件是什么
1、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已经赔偿损失或者支付违约金,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原合同未履行的义务继续履行。《合同法》第109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规定,即属于继续履行。
(2)继续履行的条件
①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②继续履行确有必要,即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
③继续履行确有可能。
(3)继续履行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110条规定,继续履行的除外情形有: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在违反合同的事实发生后,为防止损失发生或者扩大,而由违反合同的行为人采取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
《合同法》第1l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当事人可再协商确定;如果不通过协商达成违约责任的补充协议的,则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以上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
(1)赔偿损失的概念
赔偿损失,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造成对方损失时,应以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补偿。
(2)赔偿损失的条件
①一方当事人有违约行为;
②另一方当事人有损失;
③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3)赔偿的范围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4)违约的对方当事人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
《合同法》第119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违约金
(1)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
(2)违约金的调整
《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支付违约金并不能当然免除继续履行的义务,受害方要求继续履行,而违约方也有继续履行的能力的,还应当履行债务。
5、定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即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当事人只能在违约金和定金条款中间选择一种,而不能两种方式同时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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