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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生效是否还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

2019-08-12 16:15 分类: 合同履行原则 阅读: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签订后成立,而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是不一样的,合同生效的就需要履行合同的义务,而有些合同是由一方先履行的,那么合同已生效能不能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已生效是否还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

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的,如果另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未追究责任的,合同生生效后,示为接受合同,不能再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的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七条【先履行义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第六十八条【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区别

先合同义务又称“前合同义务”或“先契约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责任的,如果另一方在合同生效前未追究责任的,合同生生效后,示为接受合同,不能再追究违反先合同义务一方的责任。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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