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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滞销买方拒收货,损失责任怎么认定

2019-10-24 13:06 分类: 合同无效 阅读: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买方因产品滞销而拒绝收货,属于违约行为,应为违约后果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卖方,在买方违约后,也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争取将其违约所会导致的损失最小化的义务。因此,如果买方违约行为发生后,卖方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则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既已形成的一切损失;而若卖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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