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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转让协议效力纠纷何种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合

2019-09-03 09:29 分类: 合同无效 阅读:

在我国涉及到双方交易的行为中,一般都会签订一些合同来证明双方是否进行交易同时合同也保障了双方的权益,一般来说来说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有些情况下合同就会被视为无效。那么接下来小编为你介绍项目转让协议效力纠纷何种情形应认定为无效合同的相关内容。

案情简介

A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17日,法定代表人范某某1。公司现有股东范某某1、范某某2,其中范某某1的投资比例为95%,范某某2的投资比例为5%。2015年10月,A公司投资建设镇原县天平镇巴家咀双龙潭公墓项目,向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支付该项目建设款357.022万元,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向A公司出具收据一份。2016年4月19日,范某某1因需资金向B公司借款800万元,2016年7月18日,范某某1向B公司归还借款300万元。在范某某1与B公司借贷关系存续期间,A公司作为甲方(范某某1),B公司作为乙方,签订项目转让协议一份,内容为“2016年4月19日,甲方范某某1借用乙方现金捌佰万元,后偿还叁佰万元,现仍欠乙方借款本金伍佰万元及利息,经协商就甲方投资的巴家咀双龙潭公墓项目整体转让清偿乙方借款。”现B公司请求依法确认其与被告A公司、范某某1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法院判决

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生效最为重要的一个要件。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与A公司达成建设协议,同意由A公司投资建设巴家咀双龙潭公墓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是将A公司承建的双龙潭公墓项目概括转让给B公司,A公司在转让该项目时未经合同相对人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同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的规定。同时若双龙潭公墓项目仅以A公司向镇原县太平镇人民政府交纳的建设款357.022万元的抵顶范某某1借B公司的债务357万元,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故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项目转让协议不具备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应属无效合同。B公司要求确认项目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律师说法

无效合同是相对于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可见,无效合同是已经成立的合同,是欠缺生效要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就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合同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

关于无效合同的具体情形,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合同的效力具有有效、无效和可撤销之分,所以对于无效合同的认定应当遵循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根据上文,我们已经了解在司法实践中视为无效合同的情况有哪些,所以签订合同的时候我们需要注意,若果您想了解更多,会为您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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