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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上修改处要敲章吗

2019-10-28 11:58 分类: 合同效力纠纷 阅读:

在签订的合同之后,需要仔细看一下合同上的内容,而且在结尾的时候必须要双方签字,然后还要盖章,如果对于合同中需要修改的话,是否要在修改处盖章?下面,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在合同上修改处要敲章吗

书面合同书中如果有写手的地方,应该由双方共同确认并共同加盖公章。但是,如果手写的内容是对一方权利的限制,至少应该由被限制方盖章;如果修改部分是某一方有利,则应当有获利的一方的对方盖章。

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形式有三种: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多数采取的就是大家都使用的合同书形式,在商务往来中,不建议使用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两种合同形式。而是应当签订合同书。

合同书为打印件,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最好不要手动修改,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来解决:

一是对原合同内容修改后,重新打印合同书,重新签字盖章;

二是不对合同进行任何修改,而是以《补充协议》的方式,来修改原合同需要修改的内容。

合同变更基本特征

合同的主体不变,内容改变

合同变更并非消灭原合同、设立新合同,而仅仅是在原合同继续存续的基础上对原合同某些权利义务的内容作出修改,学说认为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在本质上具有“同一性”。合同变更的“同一性”决定了合同的变更只能是内容的改变而不包括主体的变化。如果是主体的变化,则变更后合同失去了同一性,相当于合同的转让,主体改变后的合同与改变前的合同本质上是两个合同。

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

合同的变更必须是非要素变更,此特点将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相区分。我国民法中没有合同更改的概念。合同更改,又称为合同债务的更替,它不是使旧的债权债务由一方转至另一方,而是消灭旧的债权债务,设定新的债权债务。简而言之,合同更改就是以一个新的合同代替一个旧的合同。

对合同变更与合同更改进行区分的关键在于明确变更内容是否是合同的要素,民法理论上据此区分为债的要素变更与非要素变更。如为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重要部分的变更,则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原合同消灭,旧合同所附着的利益与瑕疵归于消灭,更改后的合同为新合同,称之为合同的更改;如为非要素变更,即给付发生非重要部分的变更,原合同没有失去其同一性,合同债权所附着的利益和瑕疵原则上继续存在,称之为合同的变更,即本词条所指的含义。

重要部分失去同一性的判定,应当依当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观念加以确定。如按照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以及交易观念认为给付的变更已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的,即为债的要素变更,如合同标的的改变、履行数量的巨大变化、价款的重大变化、合同性质的变化等;反之,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失去同一性,如标的物数量的少量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均属此类。由此可知,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变更指的是非要素的变更,即仅仅是给付的非重要部分发生变化。

根据以上内容的相关回答可以得出,在合同上的修改一般情况下是需要双方共同确认并且盖章,这样子才会更加有法律效力,因为这个合同上的内容修改之后,都必须要经过双方的确认才可以,如果您还有相关法律咨询可以致电在线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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