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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是婚姻法的一部分吗

2019-10-17 15:13 分类: 暴力法规 阅读:

以前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来规定关于家庭暴力的处罚,最近有了一些法律专门针对反家庭暴力,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8月24日至29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反家庭暴力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认为,专门制定反家庭暴力法,赋予公权力干预家庭严重暴力行为的责任,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体现,也凸显了我国社会文明的进步。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与一审稿相比,本次草案有两大亮点值得“点赞”:

一是扩大了反家暴法的适用范围,明确指出,家庭成员间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同居关系之间的暴力行为也被视同家庭暴力;

二是明确受害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应在申请受理的72小时内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要在24小时内裁定。并且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何呼吁多年才启动立法?

对反家暴进行立法,社会各界已呼吁多年,为何酝酿了20年才正式进入立法程序呢?在分组审议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信春鹰道出了其中缘由。她介绍,反家暴的立法动议在1995年前后就被提出过,但大家对要不要立法、立法调整什么关系有分歧:一方面,对家庭暴力现状的判断,大家认识不一样,在立法机关看来,反家暴当时好像不是特别重大的议题;另一方面,公权力应该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程度介入私人空间?这在各国立法中都是问题。按照立法的经典理论,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反家庭暴力,定位为公法还是私法?当时很多问题没有统一思想,一个大体上形成的草案就被搁置了。

但是,反家暴的立法进程不能停滞,立法过程本身也是一个宣传教育、民主讨论、达成新共识的过程。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为此建言。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妇女报社总编辑尚绍华曾连续8次提交反家暴法的提案。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湖南省司法厅副厅长傅莉娟公开呼吁,从国家层面尽快制定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

去年3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在深入调研并借鉴地方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下称草案),对社会最关注的“家暴难以界定”和“外部难以介入”两个难题进行了非常明确的回应,基本解决了原有分歧。

信春鹰评价草案定位更准,视野更宽,站位更高。“草案将反家庭暴力法定位为社会法比较合理,因为社会法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间,公安、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介入。将家庭暴力定位在‘家庭成员之间’,回避了原来一直纠结是男打女还是女打男的问题。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定位为全社会的责任,大家共同来反对家暴,有利于法律的执行。”

精神伤害、殴打同居者算不算家暴?

何谓家庭暴力?一直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对此存有争议。草案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认为,这一界定是合适的,“我国国情决定了不宜把家庭暴力的范围定得过宽,如果把辱骂、夫妻吵架以及父母对子女轻微的体罚、训斥和管教都纳入家暴范围,既不不利于家庭和睦,也缺乏操作性。”

但多数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家庭暴力的内涵应该扩展,不能仅限于身体暴力,还应包括精神暴力,比如语言暴力、暴力威胁等。现实中,后者导致家庭成员自杀、自残、自虐的现象不少。另外,适用范围也不能限于“家庭成员”。

苏辉委员提出,应该将“家庭成员”修改为“家庭成员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理由是,今年3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将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纳入家庭暴力的适用范围,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吸收相关司法解释文件中的表述。令狐安委员也建议将前配偶、同居者纳入进来。

发现家暴行为,冷眼旁观要受处分?

受传统观念、自身情况所限,很多家暴受害人不得不选择默默忍受伤害,而对于他人遭受家暴,外人也多以“别人的家事”“疏不间亲”为由选择冷眼旁观。

此次反家暴立法试图打破这种“沉默”。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舆论对此普遍持肯定态度,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应该将报案人的范围进一步扩大,所有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郑功成委员力主将居委会、村委会纳入报案人范围,强化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工作者的责任。

许振超委员也持类似观点,他认为“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怎样把共同责任具体化?居委会和业委会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一些全国人大代表还建议将法律责任具体化,比如“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到底如何处分,应该“说清楚”,否则容易流于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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