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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打死人算不算故意杀人

2019-09-02 14:50 分类: 暴力法规 阅读:

女子被疑出轨遭家暴割鼻

2014年,南京的郑某某怀疑自己13岁的女儿在学校早恋而殴打女儿。扇耳光、脚踹、用钢管抽打……这些就连成人都难以承受的殴打方式居然被用在了一个女孩子身上。不幸的是,女孩虽然被送往医院抢救,但没能活下来。

11岁女孩夜不归宿被其父殴打致死

按说3月起实行的新家暴法对“家暴行为”已经是零容忍的态度,处罚力度也不小。但是,这位屡次殴打孩子最终致死的父亲却没有以故意杀人罪批捕,而是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

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根据最新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家暴事件情节严重的可以以《刑法》作为审判准绳。那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当然不是!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明确:实施家庭暴力主观上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持凶器施暴、手段残忍、程度较强、直接或立即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2006年,阳泉市殴打继女9小时致其死亡的“狠毒继母”被判死刑;

2012年,重庆男子许某某因殴打亲生父亲并致其死亡被判死刑;

2015年,嘉兴市将妻子杀害、分尸,并抛尸荒野的男子邵某某被判死刑

……

所以,家暴并非没有死刑,只是要视具体情节斟酌宣判,而不仅仅是意气用事这么简单。

对家暴坚决说“NO”!

大家是否知道,3月起实行的《反家暴法》中还有这样的规定:

知晓存在家暴情况,且有义务报警的机构(包括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规定报警,并最终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进行处分;

负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则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所以,不光是施暴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连知情不报者也是要承担责任的。

那么,当我们遭受家暴,或者身边人遭受家暴的时候,请按照下面的话做:

1、如果你是被虐者,一定在第一时间报警,力求自保,绝不委曲求全、一再姑息;

2、如果你是知情者,也一定要尽快报警,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出面阻止,请不要冷眼旁观;

3、接到报警后,警方也要重视起来,尽快清查,防止伤害加深。

所以,请大家放心,在“家暴”这件事上,从没有法外开恩,只有锱铢必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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