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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要求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可依

2019-10-08 15:32 分类: 离婚赔偿 阅读: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是可以办理结婚登记的,而男女结婚之前,往往是以男女朋友的关系相处的,而男女朋友之间分的的情形是非常多的,那么分手要求青春损失费有没有法可依的?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分手要求青春损失费是否有法可依

首先,青春损失费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

一、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二、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三、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四、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围情形的则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有关司法解释,其中并无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求青春损失费的赔偿没有法律依据,在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不必要再为青春损失费的问题而忧虑。

在因恋爱婚姻纠纷而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的案件中,双方的恋爱、结婚以及同居关系是一种自愿行为,在这样的前提下,女方若以青春赔偿等为理由显然是不合理的。除非女方能举证同居关系的发生出于被迫,法律才可予以保护。另外,假如真的有青春损失的话,双方都有损失,青春的“损失”是由于时间的自然因素造成的,而不是对方造成的,因此,要求对方赔偿也是不合理的。

当然,如果对方自愿给予经济补偿,无论其是以“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或者其它名义,都是可以的,法律并不禁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男女双方分手之后,一方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青春损失费并不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但双方协商的除外。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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