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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

2019-07-21 09:08 分类: 房屋拆迁 阅读: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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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后,被拆迁人再回迁或者那道补偿款之间有一个过渡期,该过渡期内政府需要支付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费用,以解决被拆迁人的生活居住问题。因每个地方的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小编以成都的为例,跟大家家讲讲成都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

过渡期补助费,是拆迁后对于被拆迁方给予的临时安置租房费用,一般18个月每平米10元每6个月一发,超出18个月增加150%,超出21个月增加200%。也就是说前三次你应得的过渡期补助费为10*6*原房屋面积,第四次为15*3*原房屋面积,第五次往后的为20*6*原房屋面积。

一、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 m2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 m2购买;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 (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执行时间 凡2003年1月1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对原有住房超出了一定面积之后也做了补偿标准减低的规定,所以这样解答了一部分人以为房子越大拆迁补偿就会越多的错误想法。如大家想要知道本地的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建议咨询当地住建委,或者委托网专业的律师替您查询解答。

延伸阅读:

提高企业拆迁补偿的几点建议

在房屋拆迁中,被拆迁户怎样进行拆迁维权

2017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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