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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企业拆迁]企业拆迁又散伙,我该怎么争取补

2020-08-16 16:15 分类: 企业拆迁 阅读:

很多企业都是以合伙的形式开办的,企业办得越红火挣的钱越多合伙人的关系越亲密。但是相反,当企业遇到问题的时候合伙人之间也非常容易起冲突,比如拆迁这件事,就让很多合伙人一拍两散,甚至因为补偿争的不可开交。

广西的金先生就因为这个和他的合伙人周先生闹上了法庭。在周先生开办工厂的时候金先生曾经出资二百万元,并且双方曾在收条中写明这个钱款占股份百分之十。但是拆迁的时候金先生却没有拿到补偿,金先生提起诉讼的时候,周先生主张该钱款是借款不是入股,一审法院因为企业登记只有一个人而且金先生没有提交参与合伙经营的证据,认为依靠收条的内容用于证明存在双方合伙关系的证明力不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所以觉得金先生没有权利分得拆迁补偿。

于是金先生开始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有是:其一主体的集合性,指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共同组成的集合体,对外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二设立的合意性,指个人合伙的设立基础是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协议;其三财产的共有性,指个人合伙的物质基础是合伙人的共同出资并形成合伙财产;其四盈余分配的约定性,指个人合伙的盈余分配由合伙协议确定或者按合伙人的另行约定处理;其五内外债务的有别性,指个人合伙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责任。

结合收条的内容和一审开庭时双方表示的拆迁之后两人进行合伙解散的财产分配的情况,法院觉得金先生符合“公民按照协议提供资金或实物,并约定参与合伙盈余分配,但不参与合伙经营、劳动的,或者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视为合伙人”中规定的情形。

而涉案工厂被拆迁后的事实,属于其合伙终止的情形,所涉的涉案工厂的拆迁利益,可视为其合伙的财产。对于合伙财产的处理,基于收条中的明确约定,金先生有权利按工厂的拆迁利益分得百分之十的权利。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的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所以法院最后支持了金先生的诉求。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拆迁稍不留神就会让合伙人之间矛盾重重,为了避免这样的问题出现最好的办法就是在开办企业的时候就提前约定好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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