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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拆迁]企业拆迁|皮革厂签订补偿协议后,想

2020-08-25 16:15 分类: 企业拆迁 阅读:

皮革厂签订补偿协议后,想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困难太大!

“律师您好,我自己在广西建了一家皮革厂,前段时间皮革厂被纳入征收范围了,这原本是件让人开心的事。在征收项目开展后,我就一直积极主动和征收方那边谈征收补偿的事项,但是一直没有谈拢,前段时间征收方那边来人说我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说让我赶紧签了征收补偿协议,不然以违建为由强制拆除我的厂房,还没有补偿,我一听就吓坏了,没禁住他们的忽悠就把征收补偿协议给签了。现在我发现其实我的厂房是合法建筑,现在我想就他们这个征收行为提起诉讼,看看还有没有能够回旋的余地,您看这样可以吗?”这是小编前两天接到的咨询,今天小编就针对已经签订补偿协议后,是否能够对征收方的征收行为提起诉讼这一问题进行解析,希望能给大家解答疑惑。

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可知,若皮革厂经营者想就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首先要满足三个条件,即(1)皮革厂经营者是否就被诉的这一征收行为之间存在争议;(2)皮革厂经营者是否与被诉的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3)被诉的征收行为是否侵害了皮革厂经营者的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知,皮革厂经营者和被诉的征收行为之间存在争议,且在该案件中皮革厂经营者所具有的合法权益指的是对被征收土地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这些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与被诉的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同时,在实践中很多老百姓认为一旦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就不再和征收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无法再向法院进行起诉了,这一想法明显就是错误的,征收行为、补偿行为和实施行为之间是属于独立的环节,如若当事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认为该征收行为违法,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就该事项提起诉讼。

此外,皮革厂经营者应当明确,若想对征收行为进行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针对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而不能对整个征收行为进行提起行政诉讼。虽然最高院对于签订补偿协议后再就征收行为提起诉讼时予以支持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对此却持有否定意见。所以小编在之前的文章中一再提醒大家,对于不满意的征收补偿协议,不要签署,皮革厂经营者若签订补偿协议,则在表面上显示为是对补偿数额的认可,若想在此就征收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维权风险和成本极大。

因此,小编在这里再次强调,对于不满意的征收补偿协议,切记不要贸然签订协议,一定要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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