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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业主可以拒绝收房

2019-10-21 09:25 分类: 业主权利 阅读:

(一)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交付须符合下列条件:

1、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配套基础生活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二)买受人在收到出卖人的交房通知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接收:

1、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2、交付时未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道路、电梯、供水、供电、燃气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基本使用条件的;

3、擅自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等未通知买受人的;

4、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

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处理因房屋质量问题而引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一般将房屋质量问题划分为三个层次:1.明显的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问题当然也包括地基基础工程的质量问题。2.属于可以保修的一般质量问题。这是指除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之外的其他质量问题,经修复后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房屋质量问题。3.介于前面两种情形之间的一种情形,即“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而对于“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常常参考如下几个要素:

危害居住人的程度,如果已经危害居住人的生命安全,直接认定影响居住使用;如果危害居住人健康,则居住人应以医院病历证明或相关部门技术检查认定结论为准。另外,即使不存在危及居住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情形,例如大面积的渗漏导致居住人装修被破坏及其他财产损失的,也应当认定为达到严重影响居住的程度。

修复次数。如果多次修复未果,也可认定为严重影响到居住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

应将房屋质量问题放置于房屋的整体价值及买受人的购买目的中进行综合的评判。

业主拒绝收房不一定正确,想要拒绝收房为对自己有利应该找律师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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