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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消灭后救济有用吗

2019-10-15 16:21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但日常生活中的人们还是会因为一些财产纠纷问题导致一些官司的出现,但是如果一些人们如果不想采取诉讼形式解决问题,可以跟法院提起撤诉,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撤销权消灭后救济有用没有用。

一、撤销权消灭后救济有用吗

其撤销权也随之消灭,是无法救济的。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

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与除斥期间。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的行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使其归于无效的权利破产撤销权与债的保全中的债权人撤销权更相似,在本质上是债权人撤销权在破产这一特别程序中的扩张或者延伸,二者都是债权人以第三人的身份,将债务人所实施的有害行为最终归于无效,并使依该行为所导致的财产变动恢复原状,旨在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在行使后果上没有根本区别。。撤销权的行使,可以带来两个后果

一是破产人所实施的有害于全体债权人的行为归于无效;

二是使破产人转让或放弃的财产被依法追回,增加总量,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破产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计算比较特殊,从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前推一年。

二、造成撤销权消失的情形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撤销权因除斥期间经过而消灭。所谓除斥期间,为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因该期间经过而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55条第1项所规定的撤销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即是对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规定,此规定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3条所规定的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除斥期间为一年是一致的。但应当明确起算时间是不同的,《合同法》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而司法解释的规定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这个规定明确了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自撤销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在1年内撤销权人没有行使撤销权时该撤销权则归于消灭,可撤销合同便绝对有效。

2、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不但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反而明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明确表示”的方式是口头的或书面的均可。

3、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在上述除斥期间,当事人知道了撤销事由后,虽然没有明示表示放弃撤销权,但以自己的行为放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消失的后果

撤销权一经行使,即产生两方面的法律后果,一是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民事行为溯及既往自始无效。并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二是撤销权人的民事责任。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被撤销后,使法律行为溯及地自始没有效力,但不等于没有法律后果。在当事人之间,可能已经发生交易行为,因而瑕疵的意思表示被撤销后,在当事人间会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作为一种形成权如总不行使,势必使民事法律关系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损害交易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对当事人也是相当不利的。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这种情形如案例中的当事人,在知道撤销事由后仍全部履行了合同。还如有的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起诉讼,另一方以答辩的方式认为合同具有可撤销性,但人民法院向其释明是否提起撤销之诉,又表示不提起,待前一合同之诉案裁判后,又在一年内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对于这种放弃撤销权,个人认为即丧失了诉权。其理由是,其以自己的行为放弃了撤销权,该撤销权已然消灭,当事人也就此丧失了诉的利益,也就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如前面所举瑕疵合同已进入诉讼,原则上撤销权人应当在此诉讼阶段行使撤销权。如果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不提起撤销抗辩,或者仅提出抗辩,在法院释明的情形下又不提起撤销之诉,导致瑕疵法律行为得到法院的确认,其就不能再主张撤销权,该权利消灭,并产生诉的利益消灭,导致诉权的丧失。

从上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文章中,相信大家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提醒大家对于一些债务债权的一定要多加注意,最好早点协商解决,如果超过规定撤销,就没有办法行使债销权的权利。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请大家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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