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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买方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

2019-10-21 09:43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合同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管辖,是对签约各方都具有同等约束力的法律性文件,是解决贸易纠纷,进行调节、仲裁、与诉讼的法律依据。国际贸易合同属于社会交往中比较正式的契约文体,具有准确性、直接性和法定效力性等特点。了解国际贸易合同的独特文体特征有助于对其理解和运用。

法律咨询:

甲与乙订立一份CIF合同,甲出售200箱番茄酱罐头给乙,合同规定为:“每箱24罐x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甲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货物的重量虽然比合同多了一倍,但买方乙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在上述情况下,买方乙有没有这种权利?为什么?

律师回答:

按本例的情况,买方乙有拒绝收货并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1)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英国法把它视为要件(condition)。合同规定的商品是每罐100克,而卖方交付的却是每罐200克,虽然重量多了一倍,但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规格条件交货,是违反合同的。除非买方已放弃他的权利,或者对卖方采取宽容的态度,否则买方完全有权拒绝收货并主张撤销合同。尽管卖方甲交付给买方乙的罐头重量高出一倍,却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根据《公约》,这种行为是根本违反合同的,根据美国法则是重大违反合同,根据英国法是违反要件,因此买方乙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2)在本例中,我们还要注意购销活动中适销对路的问题。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如果卖方甲装运的200克番茄酱罐头根本不适应市场消费的习惯,即使卖方甲不增加售价,对于买方乙来说,也是打乱他的经营计划,而且有可能使他原来的商业目标全部落空,其后果是十分严重的。(3)按本例的情况,还有可能会给买方乙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假设进口国是实行进口贸易管制比较严格的国家,如果进口人申请进口许可证是200箱x24罐x100克,而实际到货是200箱x24罐x200克,其重量比进口许可证的重量多一倍,就可能遭行政当局质疑,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罪名而追究责任。

相关法律知识:

(1)合同的品质条件是一项重要条件,或者称为实质性的条件。

(2)买方订购不同规格的商品,都有一定的商业目的,包括适应消费者的爱好和习惯、市场供需的情况、对付竞争对手的策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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