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律师网

您好,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咨询电话:13699118490
北京律师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2019-11-07 16:43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在我们的理解里,合同一旦签订之后是不能变更的,这种理解不正确。其实,合同签订之后是可以变更内容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针对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情况下可以变更合同内容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重大误解: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2)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或者双方对合同主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②合同双方均无主观上的故意;

  ③合同一方基于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

  ④误解必须是重大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即双方当事人]均享有撤销请求权。

  (1)合同的显示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等情形,在与对方签订合同中设定明显对自己一方有利的条款,致使双方基于合同的权利义务和可观利益严重失衡,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2)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设定了某些看似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但设立该条款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其实质恰恰在于衡平双方的权利义务。在此情形下,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显示公平为由请求撤销该合同条款的,不应予以支持。

  (3)显失公平的撤销权条件:

  ①有偿合同;

  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显著不平等,明显背离公平原则;

  ③该不公平系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对方没有经验所致。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仅受损害方享有撤销请求权。

  (1)欺诈构成要件:

  ①合同一方具有欺诈的故意;

  ②合同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③合同向对方因此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④合同向对方的错误意思表示与欺诈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胁迫: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①须有胁迫的故意;

  ②须有胁迫行为;

  ③胁迫缺乏正当性:胁迫的手段具有非正当性或者目的具有非正当性;

  ④相对人因胁迫而产生恐惧,并因此订立了合同。

  (3)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①相对方处于危难或者紧迫需要之际;

  ②合同一方乘人之危;

  ③双方因此订立了合同,该合同明显严重不利于相对方。

  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遵守本网站规章制度发布。如果涉及商誉、版权等相关问题,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相关权属信息,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准并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删除处理。【投诉通道】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上一篇:合同条款变更书面协议

下一篇:公司变更法人员工合同受影响吗

相关推荐

关注我们

    动迁律师网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