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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区别

2019-08-21 09:33 分类: 可变更合同 阅读:

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权利比较多的,如合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合同撤销权等,合同撤销权一般是由债权人行使的,当债务人做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侵害行为,那么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区别?下面由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有什么区别

不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很多,包括行使的条件不同、行使的主体不同、行使的方式不同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不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的解答,不按抗辩权和撤销权的区别有很多,包括行使的条件不同、行使的主体不同、行使的方式不同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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